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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农资商会章程

(经2019年10月29日中国东盟农资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中国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东盟农资商会;英文译名:China-ASEAN Chamber of Agricultural Commerce;缩写为“CAC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和东盟及其他国家的农资与农业生产、经营企业,科研、服务及行政机构,社会组织,行业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国际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汉语及英语为本团体的工作语言。本团体资料及正式文件一般采用汉语,必要时采用英语。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范围内,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依照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精神,立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面向全球开放,促进和深化本地区内及本地区与世界其它地区间农业领域的经济、贸易、技术、文化等交流合作,为各国商家共同发展提供机会。搭建高端合作交流平台,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专家学者等提供共商农业发展、推进农业领域的经济、贸易、技术、产能、投资等合作,加强农业生态文明和农业文化交流,沟通协调相关问题的机制和合作通道。通过本团体与政界、商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日益扩大的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融资、文化交流合作等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中国与东盟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农业领域的经贸、技术、产能、文化、投资等发展、交流与合作。

(二)参加国际同业组织活动,开展同中国和东盟及域外等国家和地区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及各国商协会间的交流合作。

(三)搭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平台。

(四)开展行业信息服务,介绍中国和东盟等国家和地区农业领域经贸、技术、产能、文化、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通过电子通信、网络、刊物等形式向会员和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发送信息资料。

(五)开展有助于实现本团体宗旨的会议、展览交易、信息交流、政策咨询、法律服务、经济评估、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各类活动。

(六)调查研究行业发展和会员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和建议。

(七)推进行业规范发展,开展标准化工作,促进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参与协调贸易争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

(八)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加强行业自律、行业信用和职业道德建设,倡导会员依法从业、诚信执业,推动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九)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十)接受会员单位等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农资与农业生产、经营企业,科研、服务及行政机构,社会组织,行业专家学者,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影响力,个人具有一定的威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四)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付清所欠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的终止事宜;

(六)处理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的分布应体现普遍性、代表性。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团体可在中国内地及台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设立副会长。副会长人选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单位理事人选变更时,理事单位须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实现本团体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决定其他与本团体目标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高度的道德意识及团体意识;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团体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中国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会员在当年下半年被批准入会,只支付当年的半年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和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各1名。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中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9日中国东盟农资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acac2015@163.com

010-59337912,010-5933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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