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东盟农资网!
中国东盟农资网
中国-东盟国家公司组织机构运作差异对比指南-文莱篇
发布时间: 2021-12-09

upfile

一、组织机构差异

与中国相比,虽然文莱《公司法》要求公司设立有股东会与董事会,但并未强制要求公司设立监事会;此外,文莱公司还可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建董事委员会,董事委员会有权行使董事会授予它的权利,且对于董事会可授予的权利并无限制,董事会可将其一切权利委托给董事委员会以让其处理公司事务。

二、董事会组成与任免方式差异

文莱本地人担任董事,当董事人数超过两名时,至少要有两名文莱本地人担任董事。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组成人数为3人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为5人至19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任免方面,文莱《公司法》规定,董事任免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须在每年普通股东大会上任免更换1/3的董事,同时,每年董事会中任期最长的董事自动卸任,若数位董事任期相同的,则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出卸任的董事,但可再次被聘任;而中国则无方面规定。

三、组织机构会议召开程序差异

董事组成方面,文莱《公司法》规定公司要有两名或以上董事,当只有两名董事时必须有一名召开董事会议方面,文莱《公司法》规定出席会议董事必须达法定人数方能对公司决议进行投票,法定人数由董事会自行决定,若未做规定的,董事总人数超过3人时,法定人数为3人,若董事总人数不足3人的,法定人数为2人。


召开股东会议方面,文莱《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分为普通股东大会与特别股东大会公司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普通股东大会,且召开普通股东大会的时间与上次普通股东大会召开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召集程序上,公司为通过一般决议而召开股东大会的必须提前7日通知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的应提前21日通知),并在通知中说明股东会议种类,载明会议地点、日期、时间、讨论内容。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达法定人数方能召开大会,若章程对股东大会法定人数未有规定,则私人有限公司至少要有2名或以上股东出席方能进行会议(上市公司至少3名或以上股东出席)。

与我国《公司法》相比,该规定存在两点差异:其一是在通知时间上我国要求必须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文莱公司为通过一般决议召开股东大会需提前7日(通过特别决议的需提前21日)。其二是在召开条件上我国并没有对出席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四、决议表决方式差异

董事会决议由参会董事以一人一票方式投票表决,采取多数决,若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则由董事会主席决定会议决议是否通过。文莱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举手表决,此时股东一人一票。二是投票表决,此时根据股东所占股份数决定其表决权数。股东大会一般应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但是3名以上股东,或是股东人数不到3名但其所持股份超过15%的公司股东要求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的,应采用投票表决。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结果相同,会议主席可以再次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

文莱公司股东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其中,普通决议以多数决方式通过决议,而特别决议要求必须经拥有不少于3/4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在特别决议的范围方面,文莱与中国类似,都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列为特别决议事项,但是中国公司特别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目前,为摆脱对油气资源过度依赖,文莱大力吸引外资以推动经济多元化,并于2016年组建“外资与下游产业投资指导委员会”和“外国直接投资行动与支持中心”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中国企业可抓住机遇前往文莱投资,但投资过程中必须遵守当地法规,只有如此,才能在异国他乡获得认可,实现共赢。鼎峰东盟法商团队熟悉文莱公司运营的相关法律,能够为各企业家提供相关法律建议,各位企业家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来源:鼎峰律师


cacac2015@163.com

010-59337912,010-59337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