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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国家公司组织机构运作差异对比指南-印尼篇
发布时间: 2021-12-08

2021-01-07

中国与印尼自1990年恢复外交关系以来,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迅速,并且“一带一路”建


设倡议提出后,双方关系提升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因而中国企业也抓住这一时机加大


投资印尼的力度。但在此之前,中国企业还应熟悉印尼法律,以免遭遇法律纠纷。印尼


公司组织机构运作管理的具体规定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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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差异

在组织机构构成方面,印尼与中国相类似,其《有限责任公司法》和中国的《公司法》


都要求公司设立有股东会、监事会与董事会。

二、董事会组成与任免方式差异

董事会组成方面,印尼《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


而从事募集公众资金、发行债务工具的公司必须有两名或以上董事。而中国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组成人数为3人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为5人至19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


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任免方面,其任免都由股东大会决定,任期由公司章程确定,且可连选连任。而中


国公司董事最长任期为3年,但同样可连选连任。

三、组织机构会议召开程序差异

召开董事会议方面,印尼《有限责任公司法》未对出席会议董事法定人数作出明确规定


。出席会议董事法定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股东会议方面,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其他股东大会。公司每年至少应召开


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召集程序上,私人有限公司


以及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必须提前14日通知全体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达法定人


数方能召开大会,若章程对股东大会法定人数未有规定,则至少要持有总股份数一半或


以上的股东出席方能进行会议。

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相比,该规定存在两点差异:其一是在通知时间上我国要求


必须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印尼则要求提前14日通知全体股东;其二是在召开条件上


我国并没有对出席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四、决议表决方式差异

印尼公司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以及通过决议的条件由公司章程决定,印尼《有限责任公


司法》并未做强制要求。

股东大会决议表决方面,印尼根据表决事项种类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表决通过要求。私


人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中,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由2/3及以上有投票权的股


东出席会议,并且获得2/3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通过合并、认购、分立、延长破产


期限的决议,必须有3/4及以上有投票权的股东出席会议,并且获得3/4以上的赞成票方


可通过;上述事项之外的决议则必须有1/2及以上有投票权的股东出席会议,并且获得


1/2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而我国方面,则将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名称、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形式的变更等事项列为特别决议事


项,且须经代表2/3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来源:鼎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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