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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国家公司组织机构运营差异对比-马来西亚篇
发布时间: 2021-12-08

2020-11-27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虽然带有浓厚的英美法系色彩,但也针对本国实际情况做了很多符合


国情的规定。早在1965年,马来西亚就出台公司法令规范公司活动。为了适应国际经济


形势发展,更好地刺激国民经济及吸引外国投资,马来西亚《2016年公司法案》于2017


年正式生效,1965年的公司法令也相应终止。与旧法令相比,新法令改动较大,如私人


公司无需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增加“只需一名股东及一名董事便可注册公司”的条款等


。马来西亚公司组织机构管理规则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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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马两国国情及法律制度的差异性,马来西亚在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上与我国


有明显不同,中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设立与运营公司时,不仅必须以马来西亚《公司法


》为准则,还应了解中马《公司法》的区别,以避免在日常运作时因中国法律的“代入


思维”而忽略相关风险。

(一)组织机构不同

在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上,马来西亚大体与我国相似,也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


人员,但存在两项差异。一方面,马来西亚公司并未设置监事会这一机构;另一方面,


马来西亚要求公司必须设置公司秘书这一职位,且赋予其较大权职。

(二)董事会组成与任期不同

与我国将公司形式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马来西亚的公司形


式分为“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两种,并分别对董事会构成和任期设置做了不同规


定。若公司为私人公司,则最少设置1名董事;若为上市公司,最少需设置2名公司董事


。而我国《公司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限制为5人至19人,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成员限制为3人至13人;若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置


董事会。在董事的退任上,马来西亚私人公司可以根据章程或书面决议来决定董事的退


任;而上市公司在其年度全体股东大会上必须有三分之一的董事退任,退任的董事为自


上次选举董事以来在任时间最长的董事,退任的董事可以连选连任。我国董事任期则由


公司章程决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组织机构会议召开程序与表决方式的不同


马来西亚将股东会议按需通过的事项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由此做出不同的规定。


在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上,马来西亚规定,通过普通决议的需提前14天或章程规定的更


长提前通知期进行通知,且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的,必须提前


21天进行通知,且由不少于75%的成员同意方能通过。我国《公司法》也有股东大会会


议前通知,且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议方面,我国要求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开、主持。而马来西亚则要求董事会会议


由董事或公司秘书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必须有董事会主席在场主持,若董事会主席


在会议开始15分钟内未出席则必须在出席董事中选出董事会主席。

董事会会议表决上,马来西亚公司需要在董事会召开前确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


,未能确定的则默认法定人数为董事人数的过半数,若出席人数未达法定人数则不能在


会议上处理事务,而我国则需要过半数董事出席才可举行会议。马来西亚公司董事会上


所做决议,需获得所有出席董事一致通过,或过半数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我国则需要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此外,与中国需要董事在会议记录签字的要求不同,马来西亚要


求董事会议必须做好会议纪要并将其备案,但并未有董事签字的硬性规定。

(四)特殊规定

(1)马来西亚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虽在称谓上会让人误认为仅是一项类似于老板助手的工作,但实质上公司秘书


作用远不止于此,其还扮演着公司顾问的角色。第一,该职位是《公司法》规定的每个


公司都必须具有的职位。第二,一位普通公民要想担任马来西亚公司秘书需要满足诸多


条件,如其是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获得马来西亚特许秘书


协会和行政人员协会、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秘书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沙巴法律


协会、沙捞越律师协会其中一个协会的核准。第三,公司秘书必须在公司设立之日起30


日内任命。第四,公司秘书负责公司诸多事务,如向公司委员会更新公司法定信息、准


备公司董事会议与股东大会、负责确保公司正确履行章程以及行为合法、保管公司印章


与原始股票证书、为公司治理提供法律意见等。

(2)公司章程自治程度不同

从两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二者对于公司章程可规定的事宜也有不同的限制,首先,


马来西亚《公司法》规定除担保有限公司外,其他形式的公司可不制定章程,没有章程


的公司,其董事、股东以及组织机构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以《公司法》为准。其


次我国赋予公司章程较大自主决定权,公司章程可自行决定公司内部较多事务,马来西


亚则不如我国般赋予公司章程诸多自主决定的事务,主要还是通过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


总而言之,中国企业家在投资马来西亚时应该以该国法律规定为标准,不能以在国内运


营公司的惯性思维经营当地企业。鼎峰东盟法商团队熟悉马来西亚公司运营的相关法律


,能够为各企业家提供相关法律建议,各位企业家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来源:鼎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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