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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国家公司组织机构运作差异对比指南—越南篇
发布时间: 2021-11-29

2020年6月,用于规制公司管理运营的越南新《企业法》在国会获得通过,并将在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一方面,该法将更加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该法更新了股东获取公司活动情况信息的要求,降低了其资格的持股比例,删除此前对其连续持股时长的要求,扩大了其获知的权限、范围,从而加大了对股东保护的力度。与此同时,新《企业法》也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做了新的调整,不再强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

越南公司组织机构管理规则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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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的差异

与中国《公司法》要求兼设董事会和股东会不同,越南有限责任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成员董事会。此外,监事会方面,在越南新《企业法》施行后,有限责任公司不再需要强制设立监事会。

二、董事会组成与任免方式的差异

在董事会成员人数方面,越南新《企业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为3到11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股东皆为董事会董事;而中国《公司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 员为5至19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

在公司董事的任免方面,越南新《企业法》规定,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任期最长均为5年,可连选连任,无次数限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最长任期不能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无次数限制。

三、组织机构会议召开程序的差异

在召开股东会议方面,越南新《企业法》与中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定,首先在召开时间上,越南股份公司股东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且应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召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召开时间则由章程规定。其次在通知程序上,越南公司在章程没有特殊规定情况下,股东会议召开通知应提前十天通知,我国要求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最后在召开条件上,越南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必须有持有50%以上表决权股东出席方能举行,而我国《公司法》并未对此做限制。

在召开董事会议方面,召开频率上,越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而我国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条件上,越南有限责任公司出席董事会议的成员必须总计持股超过65%方能进行董事会议,股份有限公司需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会议方可举行,而我国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必须超过法定人数出席方能举行,股份公司法定人数为半数以上董事,有限责任公司则由章程规定。

四、重大事项决议表决差异

作为越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有权对公司诸多事项进行表决通过。在章程未做特别规定时,持股65%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议决策,而重大决策,如出售公司资产值超过公司总资产的50%、重组或解散公司等,则至少需要有持股超过75%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

作为越南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份公司中最高决策部门为股东会,股东大会有权依据公司章程对一般事项进行表决,但是一些特殊事项必须有持股超过65%的股东同意决议方能通过。根据新《企业法》,这些特殊决议事项包括:涉及股份种类及每类股份总数的确定事项、变更经营范围的事项、变更公司管理组织结构的事项、出售公司总资产35%以上的事项、改组或解散公司的事项以及投资计划的决定。相比较而言,我国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近年来,越南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通过修订《投资法》与《企业法》以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公司内部管理,吸引外国投资者进入越南投资。与中国《公司法》相比,其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有较大的不同,新《企业法》又进一步做了调整,若中国企业家不熟悉这些法律内容及其更新情况,极易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受阻。因此中国企业家在越南经营公司前必须熟悉越南《企业法》,合法依规地运营公司。

来源:鼎峰律师https://dingfenglawyer.com/popularize-law/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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