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科学院院长阮雄山(Nguyen Hong Son)表示,科研机构和企业在转让和采用水稻新品种方面进行了有效协调。
科学研究中的公私合作基础
阮雄山教授对相关企业和协会表示感谢,称他们多年来与越南农业科学院的研究机构合作,有效促进了研究成果从实验室向实际生产领域转化。
他指出,“过去十年,越南农业科学院的下属研究机构已成功将大部分品种转让给了企业。未转让的品种目前不适合新的生产发展需要。”
阮雄山教授还对国际水稻研究所(IRRI)董事会主席高德发(Cao Duc Phat)出席研讨会表示感谢。高德发在2016年6月对湄公河三角洲进行正式访问时,认同公私合作在水稻品种研究和商业化方面具有的潜力。
当时任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的高德发认为,公共研究机构和农作物贸易企业都能从优质种子品种中受益。因此,他鼓励企业协助研究机构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共同目标。
此次访问后,湄公河三角洲的多家企业积极与研究机构和种子中心合作,采用新品种并分享版权和版税。阮雄山教授认为,公私合作是科学家创造突破性产品的重要动力。
阮雄山教授将下列三大重要成就视为越南水稻产业发展的里程碑,即:植物遗传学领域的多样化,能够与本地区其他国家竞争的高素质科研队伍,以及在协会和联盟努力下迅速发展的国内稻种产业。
为企业和研究机构营造合作环境
阮雄山教授强调,“如果没有根本性的变革和新方法,很难满足现代化要求。越南农业发展迅速,已接近完成起步阶段,因此必须全面创新,才能跟上现代技术趋势,取得更大发展。”
他指出,目前研究机构和企业正努力在作物品种研究和商业化方面建立有效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企业会迅速采用和转让新的水稻品种,此外,企业还与研究机构协作,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并组织市场活动。
阮雄山教授提出了调整有关国家科技资产管理的第70/2018/ND-CP号法令的建议,以期为企业和研究机构营造合作环境。
他解释说:“该法令颁布后,很多科学家表示担心他们的品种研究成果将得不到版税。我曾多次向他们保证,《第70号法令》的目的是对资产转让给研究机构进行评估,而不是确立所有权。《知识产权法》、《科学技术法》、《技术转让法》和《作物生产法》已经确立了所有权框架。《第70号法令》只是对资产评估做了规定,并不影响这一既定框架。”
在法律方面,阮雄山教授相信专业部门有能力促进企业与研究机构在水稻品种研究和商业化方面的合作。他指出,公共和私营部门间的合作旨在保持品种研究项目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未来,越南农业科学院将发布关于科研产品管理的内部规定。“我们的目标是提高管理能力,确保基因纯度,从早期阶段就维护品种版权。此外,研究院还将建立透明公开的拍卖程序。希望通过这些措施来简化技术转让流程。”阮雄山教授补充道。
他认为,企业与科学家之间的合作将为作物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铺平道路。
科技活动社会化
“如果像现在这样仅仅依靠国家的科技资源,就无法满足当前的全球需求和发展要求。我们需要社会化,需要企业通过科技投资资本进行投资,使越南能够获得国外的科学知识,或进行国内的独立研究,这才是社会化的真正含义。如果过度依赖国家资源,发展会受到很大限制。”阮雄山教授呼吁大家关注这一问题。
关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他认为国家应重点解决基础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建立突破性基因库,使私营企业能够获得产品开发所需的中间材料。
阮雄山教授还建议企业界委托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因为各研究机构在遗传背景、能力和投资目标等方面存在差异,新产品只有从研究阶段开始投资,才能实现商业目标。另一方面,企业应在现有基因基础上开发,并委托研究机构改良品种。
为提高气候适应能力,研究机构必须在抗病虫害方面改良水稻品种。病虫害会大大降低产量和质量,增加农药用量。企业界负责委托研究机构针对这些发展目标进行研究。
阮雄山教授指出:“目前,研究机构必须与企业签订合同,才能获得新的研究项目。这一规定可以让研究机构展示其产品质量,并获得投资企业的信任。我希望企业在项目的早期阶段就委托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如果没有既定合约,研究机构在解决纠纷时可能会面临相当大的挑战。”
此外,越南农业科学院还承诺改变建立合作伙伴协议的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一调整将让企业更有信心投资于研究工作,而研究机构则能够专注于自己的专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