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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商务部对中国丙草胺及其中间体PEDA发起反倾销立案的分析
发布时间: 2024-04-16来源: ​世界农化网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2024年3月29日,印度商工部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除草剂丙草胺及其中间体PEDA(2,6-二乙基-n-(2-丙氧基乙基)苯胺)发起反倾销调查。

此次调查是由India Pesticid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引发,该申请指控来自中国的丙草胺和PEDA的倾销对印度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印度贸易救济总局在其启动通知中表示,有初步证据表明来自中国的丙草胺和PEDA正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倾销到印度市场,进口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导致印度丙草胺价格削弱、价格压制、利润下降、销量和产能利用率下降。

何为反倾销?

反倾销是一个金融术语,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1.倾销存在; 2.损害存在;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印度对华反倾销现状

该反倾销调查并不是个例,印度自1995年1月1日修订″反倾销法″以来(至2019年末),印度一共发起972次反倾销调查,位居全球榜首。印度作为中国现今最大贸易伙伴,1995年至2019年年末共针对中国发起232次,位于印度反倾销调查名单的榜首。

而2024年3月底,印度商工部就宣布对多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立案调查,涉及化工,材料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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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化工行业的态度——这仅仅是个开始

在过去的十天里,印度贸易救济总局(DGTR)对十几种不同的化学、石化和原料药产品(主要来自中国)发起了反倾销调查或建议征收反倾销税。

消息人士称,这些产品包括氰化钠、柔性Skabstock多元醇、二氧化钛、偶氮颜料、效果颜料(反补贴税)、不溶性硫和塑料加工机。

″会有更多针对中国化工产品的反倾销行动,因为这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行业时期。过去6个月非常糟糕,这就是为什么你看到国内行业大量向政府求助的原因。″—— 一家印度化工公司不愿透露姓名的首席执行官。

印度仅占全球化工品产能的3%,而中国占50%。援引印度官方数据,2024年4月至1月,印度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品从4月至2020年1月的113亿美元飙升至155亿美元左右。

印度企业担心,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供应链中断,印度国内原料药公司今年可能面临更高的投入成本。可能会影响它们的生产成本和整体市场竞争力。印度从中国进口的活性药物成分从2021年4月至1月的21.7亿美元增加到2024年4月至1月的27.2亿美元。自2020年以后, 印度化工合成企业对中国化工原料的依赖更加严重且无法通过供应链转移给下游制剂生产商和分销商。

印度反倾销法律体系

印度的反倾销法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

一是1995年《海关关税法》。1975年《海关关税法》是印度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基础,该法是征收各种关税(包括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最基本的法律,其中的第9节、9A节、9B节阐述了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有关事项。第9A节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有关规定,包括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确定,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征税期限和反倾销税的退还等内容;第9B节是有关不应该征税的情况,包括价格承诺的规定等。世贸组织成立后,印度于1995年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有关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第9节、9A节和9B节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了9C节。

二是1995年《海关关税规则(对倾销产品识别、评估及反倾销税和损害确定)》(以下简称《反倾销规则》)。根据1975年《海关关税法》的授权,印度中央政府制定了这项反倾销的实施细则,此规则于1995年1月1日生效,1985年海关关税规则同时废止。《反倾销规则》包括正文24条和两个附件。其中正文主要为程序规则,涉及反倾销的调查机构、调查原则、立案、初裁、终裁、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及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问题;附件1是规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主要原则;附件2是关于损害的确定原则。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及解决新出现的反倾销问题,印度分别于1999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对《反倾销规则》进行了修改,规定了非市场经济问题和确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

2024年3月30日,印度商务部正式对中国丙草胺及其中间体PEDA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的流程将会如下: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调查反倾销由反倾销主管机关,即商务部一个副部长负责。该副部长有权决定是否发起调查;有权调查是否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有权作出初步裁定并接受或者拒绝价格承诺;有权作出最终裁定和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有权发起复审等。

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情况:

1. 接到代表国内产生生产商的书面申请。

生产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够视为有效申请。①明确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必须超过明确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申请的那部分产业生产相似产品的总产量的50%。但是,那些既不表示支持也不表示反对的生产商将被排除在外。②明确表示支持的国内生产商生产相似产品的产量必须不低于印度国内产业生产相似产品总产量的25%。

据Agropage统计,印度主要的丙草胺原药生产商为DECCAN,HPM,India Pesticide(2023年刚投产),UNIVERSAL等,合计丙草胺产能超过5000吨。 此次提起反倾销诉讼的India Pesticides Limited刚刚具备丙草胺的生产能力1000吨。故已知明确支持的印度国内生产商的产量已经接近印度国内总产量的25%,故反倾销调查正式启动。

2. 如果海关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或者从其它渠道获得了相关的足够证据,则主管机关可以主动发起调查。

反倾销主管机关受到申请后,要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在决定发起调查后,应公告通知,并向倾销产品的出口商等利害关系方送交该通知及调查表。各方应于收到通知后30日内提供有关信息。在调查过程中,反倾销主管机关需要判别利害关系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并依此作出裁决。在一定条件下,反倾销主管机关事先经有关人士同意,并通知有关政府代表,在有关政府对调查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可以在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国家进行现场核查。

印度反倾销法规定,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是根据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值,或者该国销往包括印度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价格确定的。反倾销主管机关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所采用的相似产品在印度实际付出的或者可付出的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在不能依据其它任何合理原则确定正常价值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机关可以在国内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润。

反倾销主管机关一般在立案的150天之内作出初裁。中央政府将在反倾销主管机关作出的初裁的基础上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只能在反倾销主管机关发起立案调查60天后征收,而且不能超过6个月。但是经占贸易额重大比例的出口商要求,并经中央政府同意,可延至9个月。如果基于终裁基础上的反倾销税高于已经征收的临时税,差额部分不予追征。如果基于终裁基础上的反倾销税低于已经征收的临时税,则差额部分要予以退还。

如果相关出口商提出承诺,修改其价格以消除倾销或在特定国家消除因倾销造成的损害影响,反倾销主管机关可以中止或终结调查。初裁前不能接受承诺,一旦接受了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就不得再对该出口商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经过修订的关税规则规定,如果出口商违反承诺,反倾销主管机关有权提议自违反之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终裁一般在初裁后的150天之内作出。根据法令征收的反倾销税的有效期是5年,提前撤销的除外。经过修订的关税规则赋予反倾销主管机关提出反倾销税建议的权利,反倾销税可以高到与倾销幅度相等。反倾销主管机关还要定期复查有无必要继续征税。它既可以自行提出复审,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要求提出复审。终裁后的90天内,利害关系方可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根据印度反倾销法的规定,反倾销主管机关应当在发起调查起一年内,作出被调查产品是否倾销的认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也可以延长6个月。

中央政府在反倾销主管机关的终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终裁中涉及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裁决自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反倾销调查正常进行,最晚在2025年6月将会对中国的相关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印度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我们可以看看先例:大多产品最终都会被确定加收反倾销税:

以2020年的苯胺反倾销调查为例:

2020年1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启动反倾销调查。2020年6月12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2020年7月2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20/2020-Customs (ADD)号通报,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2021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21年2月1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08/2021-Customs (ADD) 号通报,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36.90美元/公吨~121.79美元/公吨。措施自2020年7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292141。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行反倾销税后,印度进口商有权提交申请,启动反倾销发生调查,确定是否撤销现有反倾销措施。

仍以苯胺为例:

2022年12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进口商NOCI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审查形势的变化是否有必要撤销或修改现行的反倾销措施

当然也有极少数中国企业胜诉的例子:

2022年12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印制电路板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3年12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就对华印制电路板反倾销调查做出了最终裁决。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开平依利安达电子有限公司参与应诉,最终裁决中全部获得零税率。这是中国出口企业近五年来在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中获得最好结果之一。本案中,绝大部分其他出口企业的税率为8.23%至30%。

当然这个胜诉并不好复制。相对于半导体行业,精细化工行业更加贴合印度目前产业发展的趋势。故印度当局对相关产业的保护也更加积极。

印度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确定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项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由此可见,在认定某一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时,必须首先确定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再在可比的基础上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果出口价格高于或等于正常价值,不构成倾销;反之,则构成倾销,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倾销的确定包括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确定:

1. 正常价值的确定。印度1995年《海关关税法》规定,″正常价值″是指可比价格,即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价格。

2. 出口价格的确定。1995年《海关关税法》规定,″出口价格″指货物从出口国(地区)出口时的价格。

3. 倾销幅度的确定。1995年《海关关税法》规定,″倾销幅度″是指该货物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

翻身困难——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5年《海关关税法》附件1第8段有如下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任何被调查机关认定为没有遵循有关成本或价格构成的市场原则的国家,因此上述国家的产品销售价格不能反映该产品的公平价值。

而中国想要证明是市场经济国家,则要符合以下标准:

(1)该国家有关公司对价格、成本和投入(prices, cost and inputs)包括原材料、技术和人工成本、产量、销售和投资方面的决策均是依据能够反映市场供求的市场信号( market signals ) 做出的, 公司的运营没有重大的政府干预( significant State interference),主要投入的成本实质上反映了市场价值(market value);

(2)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因以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受到重大扭曲,尤其是资产折旧(depreciation)、其它抵消、易货贸易(barter trade)和债务清偿方面;

(3)公司受破产法和财产法(bankruptcy and property laws)调整;

(4)货币兑换率按照市场汇率(market rate)进行。

非市场经济待遇则是中国精细化工行业企业面临反倾销调查时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成为印度对我国大肆反倾销的主要理由。印度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判定标准至今仍然模糊。

(根据加入WTO时的协议,中国在2015年之前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目前仍然有许多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印度采用替代国方法,即依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数据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进行认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就如同计算该第三国自己的正常价值。修正过的关税规则还赋予反倾销主管当局自由裁量权,即如有必要,可以对所采用的相似产品在印度实际付出的或者可付出的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在不能依据其他任何合理原则确定正常价值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当局可以在国内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润。参加调查的各方要及时得知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选择情况,并且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发表意见。

故被认定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印度将会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去认定是否构成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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