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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为中国农业经贸合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发布时间: 2021-12-03来源: 中国东盟农资商会

中国商务部研究院对外投资所副所长 曹亚伟

2020年11月15日,历经8年、31轮正式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成为东亚经济一体化最重要的一项成果。RCEP成员国包括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占世界贸易额的三分之一,人口的三分之一,GDP总量的三分之一,是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将为区域经贸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截至目前,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很快也会出台一个关于协定生效之后的指导意见。

当前,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粮食等重要产品刚性需求不断增加、资源与环境约束趋紧等问题;经济全球化遭遇来自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重大冲击的双重压力。中国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全球粮价涨了40%多, 而1-10月份,中国粮食进口同比增长23%,国内粮食需求受猪肉饲料带动比较大。诸多突出问题是全球化格局下产生的,因此,必须要用全球化视野来审视并寻求解决之道,坚持“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解决思路。对东亚区域经济发展而言,RCEP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机遇,同时也为中国充分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契机。

由于RCEP成员中,除日本、韩国和新加坡、文莱等少数东盟国家外,半数以上的成员国以农业为支柱产业。因此,RCEP的签署和实施对中国与其它成员国的农业贸易和投资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一、中国与RCEP其它成员国的农业贸易投资合作现状

(一)农产品贸易情况

近年来,RCEP其他成员国始终是中国重要农产品贸易伙伴。其中,东盟是中国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日本是中国农产品第二大出口市场;澳大利亚是中国农产品第五大进口来源地。

据中国海关统计,2020年,中国与其他14个RCEP成员国进出口总值10.2万亿元人民币,增长3.5%,占同期中国进出口总值的31.7%。其中,出口4.83万亿元,增长5%;进口5.37万亿元,增长2.2%。今年1-10月,中国农产品进出口额2480.4亿美元,同比增24.4%。其中,出口670.2亿美元,增9.8%;进口1810.2亿美元,增30.8%;贸易逆差1140.0亿美元,增47.4%。

中国农产品贸易总额中的占比将达到40.4%。2020年,中国对自贸伙伴出口农产品478.8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63%;从自贸伙伴进口农产品517.7亿美元,占农产品进口总额的30.3%。

(二)农业双向投资情况

利用外资方面,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国家是中国传统的农业利用外资主要来源国。外资进入中国最多的农业领域是农产品加工业,其产值不断增加。以大豆加工行业为例,大豆油是主要的加工产品,目前,约有70家大型豆类加工企业是由外商投资的,作为中国食用油的领军品牌,金龙鱼是完全的外资企业,而鲁花集团国内控股也仅占51%,其余股份均来自国外。

对外投资方面,亚太地区尤其是东南亚国家和澳新是中国涉农企业走出去的主要目的地。其中,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新西兰、泰国和新加坡均是中国在亚洲投资存量排名前十位的国家。从投资领域来看,中国农业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畜牧业。

截至2020年底中国对RCEP成员国农业领域投资存量(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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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20年底,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农业领域投资存量73.6亿美元。其中,对老挝的投资存量最多,对老挝投资主要是种植业和经济作物,新加坡是更高端的,包括农业商务服务领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主要是乳业。

投资主体性质情况:

中国对RCEP成员国农业领域投资主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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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主要以地方企业为主,占73%;中央企业占27%。

  投资细分行业情况:

中国对RCEP成员国农业领域投资细分行业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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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对RCEP成员国农业领域投资细分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占比40%,农业占比23%,渔业、畜牧业、林业合计占比约30%,其他是未分类的约占7%。

(三)自贸协定签署情况

RCEP签署前,除中日、日韩间尚未签署双边自贸协定外,其他成员国间均已签署了双边自贸协定,形成了较为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

其中,中国已经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签署了自贸协定,并与东盟国家中的新加坡和缅甸进一步签署了双边自贸协定;东盟除了与中国签署自贸协定外,还分别与日本、韩国签署了《全面经济伙伴(EPA)协定》,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署了《建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协定》,其中的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还与日本、澳新签署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韩国分别与中国、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署了自贸协定,并与东盟国家中的新加坡和越南进一步签署了双边自贸协定。

二、RCEP框架下农业规则的基本特征

基本特征:兼容与创新。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近10年来RCEP成员国农业增加值呈稳健上升趋势,2020年RCEP成员国农业增加值高达1.5万亿美元,占全球份额的40%,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贸易市场,同时,农业也是涉及各国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因此,农业问题是RCEP谈判中的重要领域,也是敏感领域。因为成员国数量多、差异大,要想取其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绝非易事。因而,RCEP框架下的农业规则体现出对各方利益尽可能的包容与平衡,同时又非常谨慎地进行了一些创新。这种新的框架结构和利益网络,对各国农业发展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2011—2020年全球及RCEP成员国农业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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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高度多样性主体诉求的兼容

受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各国农业竞争力存在显著差异,相应地,各国对外合作也是利益交织、矛盾凸显。RCEP的15个成员国在资源禀赋和发展阶段上呈现出高度的多样性,农业发展的诉求差异极大。

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的农业出口大国,资源丰富,农业竞争力强,因而希望削减关税和补贴,以获得更多农业贸易机会。日本、韩国耕地相对缺乏,但整个经济发展处于发达国家层面,他们主张合理的农业补贴和市场保护,并希望发展有利于社会、环境等的多功能农业。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希望能够首先保障国民的粮食安全,维护好本国农民的利益。东盟十国由于其成员中发展中国家居多,还有多个欠发达国家,技术能力较弱甚至落后,因此一般主张各种特殊与差别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RCEP从谈判之初就确立了一个兼容并包的基本基调。

根据2012年《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与目标》,RCEP将在现有的众多“10+1”自贸协定基础上显著强化一体化的广度和深度,同时承认各个谈判国多样化的具体情况;基于谈判各国的发展水平差异,《协定》将具备灵活性特征,包含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该文件特别指出,现有的各个“10+1”自贸协定以及谈判国之间的双边或诸边自贸协定将继续存在,且《协定》中将没有任何条款偏离以上各个自贸协定。以RCEP与中国同RCEP成员国自贸协定中农业相关规则比较为例,通过下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RCEP协定的这种整合性和兼容性。

RCEP成员国农产品降税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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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标高标准的谨慎创新

RCEP在兼顾成员国各方利益的同时,也在努力进行一些突破。这一方面缘于RCEP成员国当中有一部分是CPTPP的成员,而衍生自美国主导的TPP的CPTPP规则着眼于建立世界高标准的贸易规则,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同时,RCEP中的多个成员国,比如中国、泰国等也在积极地准备加入CPTPP,所以,大多数RCEP成员国愿意也能够接受比先前彼此之间自贸协定更高水平的规则。也正因此,RCEP的规则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与高标准规则的对接。

比如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中的原产地预裁定规则,被认为是“对标国际高标准规则”。还有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第三方权利的规定,其大大超越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和TPP争端解决章的同类规定。

这些规则既异于或高于RCEP成员国彼此先前的协定内容,同时又没有超越各方的接受程度。而对于农业国有企业的监管、农业环保、农业劳工权益等CPTPP热捧的敏感问题,RCEP则选择回避,体现出一种谨慎的创新精神。

基于上述考虑,RCEP对相关的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比如原产地累积规则的完善;投资章第6条有关禁止业绩要求的规定;竞争章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小企业章的规定。这些规则或具体或笼统,都体现出RCEP试图通过制定更高标准规则来重构亚太价值链,进而提升本区域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中地位的一种努力。

综上所述,RCEP规则体现出一种兼容性,并试图在更高标准上实现一些创新。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RCEP在农业规则方面也秉持着这样一个理念。因此,RCEP协定虽然包括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与技术合作和政府采购等20个章节及4个附件,却没有像美加墨协定中那样设立农业专章。RCEP协定中直接关于农业和农产品的内容只有第二章第一节第13条关于“农业出口补贴”的条款,其他有关农业贸易的规则散见于其他一些章节。RCEP将农业这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以一种低调的方式在整个协定中规范和改进。

三、RCEP农业规则的分类解读

(一)RCEP农产品市场开放规则

● 货物贸易条款

农业谈判一直是RCEP协议谈判的焦点问题,RCEP谈判之所以进展缓慢,主要原因是部分协议国出于对农业领域产品实行零关税的担忧,忌惮农产品关税降低后会使农业发达国家重创国内脆弱的农业,从而影响国内稳定,这也是印度退出RCEP的重要原因之一。

RCEP协议中对于农业关税进行了规定,各协议国之间用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的税率进行安排,互相提供低于基准税率的关税承诺,并在协议生效后10年内实现90%以上货物零关税。根据协议附件中的关税承诺表,协定生效后,中国同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农产品零关税比例普遍在92%左右,日韩也将对超五成农产品撤销关税。东盟10国中除两个最不发达国家老挝和缅甸外,其他东盟国家实现农产品零关税比例高达90%以上。同时根据协议文本内容,中国承诺取消对农产品出口补贴。关税壁垒和出口补贴政策的取消将推动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和扩大化。

RCEP成员国农产品降税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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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条款

RCEP投资章节涵盖了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及投资便利化四大要素,体现对国外投资者最大程度的保护和东道国国家安全的考虑。RCEP的15个成员国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

与CPTPP相比,RCEP投资章节在结构和内容上与其高度相似,但考虑到RCEP成员国的诉求,有关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不如CPTPP明确。与中国签订的双边自贸协定相比,RCEP的投资规定具有更高的自由度,在投资章节的准入禁止政策、优惠政策、高级人员管理政策、投资便利化政策、征收与补偿政策方面进行了更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从清单A中非服务部门的不符措施来看,各国都作出了明确承诺。RCEP成员在非服务部门涉农开放承诺情况如下:

(1)日本

日本将农林牧渔业等6大行业列入清单A,要求在国民待遇条款义务上作出保留,指出这些领域必须适用事先通知和投资审查程度,根据投资审查结果可能被要求改变投资内容或停止投资过程。对于农林牧渔业投资,除保留安全审查权利外,还将从投资是否可能对日本经济平稳运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角度进行审查。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对渔业及其附带服务提出国民待遇条款保留,要求外国渔船从事任何捕鱼活动须获得授权,并可对其征税。

(3)新西兰

在农林牧渔业,新西兰仅在投资审查、乳制品产业等领域还保留了一定限制,其他总体开放。例如,对农业及其附带服务的国民待遇、履行要求和高管保留条款提出保留,指出乳制品行业需由政府安排特定的乳制品行业实体管理国家畜群数据库,要求从事奶牛畜群测试的人将数据转移至牲畜改良公司或后续实体,并且访问人员可因预期用途而被拒绝访问该数据库;指出政府可就养蜂、水果种植、啤酒花种植、鹿产品或山羊产品等初级产品建立法定营销管理机构,其具有垄断营销和收购权力(或较少权力),并可要求董事会成员和人员为新西兰国民或居民。

(4)韩国

韩国在清单A中没有提出针对所有部门的水平承诺,但在清单B中提出较多针对所有部门的水平承诺。对农林渔有关的行业,韩国要求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韩国对农业和畜牧业提出国民待遇条款保留,指出外国人不得投资于从事水稻或大麦种植的企业;或持有从事肉牛养殖企业50%或以上的股权。

(5)越南

对于渔业和水产业、林业、农业等产业,越南将其列入清单B中,保留了较大的政策限制空间。

(6)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对捕捞渔业提出国民待遇条款保留,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该行业。对农业、林业也提出类似的国民待遇条款保留,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为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保留的产业。禁止外资在树种或植物种子的终止与贸易等行业投资。

(7)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对海洋捕捞渔业提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当地存在条款保留,要求相关商业活动需获得授权,并且需经马来西亚代理人提出。扩建项目仅考虑现有的独立棕榈油炼油厂,并且其原料100%来自自己的种植园。对菠萝罐头加工,将仅批准从自己的种植园获得100%供应的项目。

(8)文莱

文莱对于农业及其附带的服务业提出国民待遇条款和业绩禁止要求条款保留,对利用有关政府当局控制的地点从事制造或服务活动的外国投资提出当地股权要求;除非遵守购买、使用或优先考虑文莱生产的货物,或从当地供应商购买货物,或达到一定水平或百分比的国内成分的要求,否则外国投资者不得使用这些地点。

(9)菲律宾

对农林渔的投资,菲律宾大多对外开放。菲律宾对渔业和水产养殖提出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条款保留,要求菲律宾水与渔业和水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完全保留给菲律宾人,要求这些领域至少有60%的资本存量为菲律宾公民所有。

(10)泰国

在农业领域,对于洋葱种子繁殖和养牛业,要求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对深海网箱养殖金枪鱼和本地养殖带刺龙虾提出高敏待遇条款保留,要求外国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1%。

(11)柬埔寨

柬埔寨总体上对外较为开放,但在中小企业补贴、种子管理等领域作出保留,对于渔业开放程度则较低。例如对种子与植物育种、内陆和海洋渔业提出国民待遇和高管条款保留,对农业农药或杀虫剂生产、林业和伐木业提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高管条款保留。

(12)缅甸

在农渔业领域,缅甸对于商业化畜牧业、饲养场和孵化场(家禽)、渔业资源和鱼种投资、海洋捕捞等60多个农业、渔业和林业相关部门,也提出国民待遇与履行要求保留,要求上述行业的投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中国在RCEP中的承诺情况:

中国在RCEP中对非服务部门的负面清单共有两个,其中清单A列出了中国现行的、不受投资章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条款所施加的义务约束的措施。清单B则列出了中国可以维持现有措施、采取新的或更具限制性措施的特定部门、分部门或活动,这些措施不符合投资章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等条款所施加的义务。

中国在RCEP中的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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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清单A中的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

中国在RCEP清单A中的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共有12项,均为国民待遇条款保留。这些承诺中,与农业相关的主要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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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规则条款

RCEP在原产地规则章节中采用区域累积原则。在15个成员国组成的区域中,各成员国用于生产其他货物的原产货物可以进行货物(材料)累积并享受关税优惠政策。

除中日两国之间,RCEP承诺的关税水平与自贸协定在国家间的关税水平差别不大,但由于实施了原产地累积原则,RCEP成员国之间可以享受较优惠的关税待遇。

对中国跨国公司而言,不仅可以扩大原产货物,如农产品的出口,还可以降低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有利于RCEP的区域间贸易,也将促进区域价值链与产业链的融合与发展。

(二)农业市场准入便利化规则

● 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

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节,RCEP的文本规定与WTO《贸易便利化协议》的内容大致相同,但RCEP对各成员国的贸易便利化和开放程度要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议》。

RCEP对海关采取了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规定了装运前检验、抵达前处理、预裁定、信息技术运用等管理流程,要求成员国简化海关程序、促进各方海关之间的合作,为成员国贸易流通提供更快捷的货物通关服务。特别是对于快运货物,在货物到达后六小时内,提交所需资料后就尽可能予以放行,这缩短了跨境物流所需时间,促进了新型的跨境物流发展,有利于跨境生鲜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条款

RCEP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章节在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的基础上进行了推进。

就本章文本来看,RCEP提高了在等效性磋商、紧急措施、透明度方面的要求,要求缔约方应在提交等效性申请时提供必要信息。此外RCEP继承了SPS风险分析内容,确定了风险分析的基本原则,并首次对动植物审核、认证提出了明确规则要求,根据成员国实际情况调整管理措施。动物、植物和植物卫生检疫对于成员国的动植物生存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在国际贸易中也可能成为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因此将检疫标准统一化和标准化,有助于出口贸易中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

●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条款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RCEP旨在保护成员国的安全利益,而不影响正常的国际贸易生产,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RCEP本章规定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相比,针对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鼓励各方在遵守标准化程序的条件下进行信息交流与合作,除此之外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和规则。各个成员国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将极大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有利于区域贸易便利化,降低物流成本和时间。

(三)农业深度保障规则

● 知识产权条款

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的框架上进行了推进,体现了充分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RCEP不仅对传统知识产权进行了持续关注,也对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拓展,比如域名、国名的保护。这是中国参加的自贸协定中首次出现此条款。根据TRIPs的规定,国名应属于地理标志的范畴。这一条款的规定,有利于中国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走出去。

总体上,RCEP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如CPTPP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和广度方面还有进步的空间。而对中国涉农企业来说,RCEP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扩大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推动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

● 电子商务条款

RCEP对电子商务章节的规范比现有双边和区域自贸协定更加全面和细致,不仅丰富了电子商务的使用与合作内容,也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电子商务章节继承了先前自贸协定的原则性表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框架规则以及免征数字关税立场,同时也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创新,主要包括: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强调对线上消费者、个人信息和商业电子信息进行保护,期望通过透明有效的措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在创新跨境电商措施方面,RCEP电子商务章节增加了对数字壁垒的规制政策以应对一些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设置的非关税壁垒。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传统农产品的出口营销方式,有利于推动中国农产品“走出去”,实现农产品跨境交易规模的扩大。

● 竞争条款

RCEP竞争章节以促进RCEP成员国公平竞争和杜绝市场垄断行为为目标,针对各国竞争领域的立法及实施问题,要求各国要设立具有独立决策权的规制反竞争活动的法律主管机构并建立或继续完善禁止反竞争活动的法律法规。同时,规定了区域执法合作和争端解决措施,以加强区域间合作交流,切实保护RCEP各成员的切实利益。

从与CPTPP相关内容比较分析来看,RCEP与CPTPP都选择了与NAFTA相同的模式来设计竞争条款,即对反竞争行为的规制不做具体描述,将自主权交给各成员国,让各国根据自身情况来进行不同的调整。

对于开拓海外业务的中国农业企业而言,不仅在境外业务运营时要注意当地针对反竞争活动的规定,也要在国内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利用好相关法规维护自身利益。

● 贸易救济条款

RCEP中的贸易救济章节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缓解由于降税和消除贸易壁垒而导致成员国自身产业安全和国家利益受损的核心问题。

本章内容是在WTO框架下贸易救济措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创新之处在于RCEP采用过渡性保障措施,保证了市场公平性以及透明度。

中国涉农企业在境外开拓业务时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贸易规则,对于“两反一保”诉讼进行规避,防止因其他成员国提起诉讼而损害公司利益。

四、RCEP农业规则给中国农业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机遇

● RCEP能够促进中国与成员国农业领域的经贸合作

根据2019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统计的数据显示,RCEP成员国的农产品产量大约占整个世界市场的1/5,其中东盟、日本和韩国是中国农产品最主要的出口国。

RCEP第二章第一节第13条关于“农业出口补贴”的条款确定了成员国之间的出口补贴限制与取消政策,这将从根本上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也将极大限度地提高各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水平,加深贸易关联度,增加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额。

此外,从农产品相似度的角度看,中国与RCEP成员国之间的农产品贸易以互补性为主,尤其与日本、韩国以及东盟之间的农产品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因此,区域内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使农业企业“走出去”更为便捷。

● RCEP能够降低贸易不确定性,提高农产品国内外供应链安全性

面对不确定的国际形势和动荡的世界市场,RCEP的实施有利于与成员国建立相对稳定的经贸关系,从而保证农产品进口既可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同时也可以降低出口贸易链受到外部冲击的可能性。

农产品产业链在长周期内的正常运转,可以充分发挥国内的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促进内外市场和规则对接,更好的联通国内外两个市场,对于中国形成“双循环”的发展格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 其它成员国对中国减免农产品关税将提升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竞争力

进口方面,RCEP对中国农业冲击有限。RCEP成员国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根据《协定》,中国对其他5个成员采用了5张不同的降税表,各降税表自由化水平各不相同。对农产品而言,中国对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农产品税目自由化水平基本与此前的双边自贸协定(93%)相当,除对韩国为88%左右外,对其他成员基本为92%;对日本的农产品税目自由化水平为86.6%。由于日本的农业竞争力相对较弱,因此对日本放开农产品市场对中国农业影

响较小,同时降低自日本农产品的关税也将降低中国进口日本高端的成本,提升消费者福利。

出口方面,RCEP将有利于促进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日本是中国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市场,但日本农产品关税水平相对较高。2019年,日本全部商品最惠国简单平均实施税率4.4%。其中,非农产品(包括工业品和水产品)平均实施税率2.5%,农产品平均实施税率15.7%,零关税税目占全部农产品税目的35.7%,其中畜产品、蔬菜和水果等中国具有出口优势的农产品的最高关税分别为584%和356%。RCEP签署前,中日之前尚不存在双边自贸协定,而日本已经在自贸协定中降低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农业大国的农产品关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根据《协定》,日本将对中国取消60%以上的农产品进口关税,尤其是将对水产品、蔬果等中国出口优势农产品降低关税,这将提升中国相关产品出口日本的竞争力,促进对日农产品出口。

● 区域内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将拓展中国农业贸易发展空间RCEP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方面,简化了通关手续,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手段,在可能情况下,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等争取实现货物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这将推动中国进出口RCEP其他成员国果蔬和肉、蛋、奶制品等生鲜产品的快速通关和贸易增长。

与此同时,原产地规则是影响双边农产品贸易的重要自贸协定条款。根据《协定》,一方面,在传统原产地证书之外,将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声明以及出口商的自主声明,这标志着原产地声明制度将由官方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模式转变为企业信用担保的自主声明模式,节省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也将提升涉农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RCEP采用了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降低了涉农企业使用《协定》优惠税率的门槛,这对中国需要进口原材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尤其有利。

● 投资环境的改善将促进中国农业“走出去”

RCEP涉农投资领域的开放对中国农业的冲击有限。这是因为根据《协定》,中国投资负面清单中,农业领域的承诺低于2020年版中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相关承诺,即要求外商投资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而2020年版中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不低于34%。RCEP通过减少其他成员国的投资壁垒,进一步便利中国涉农企业对外投资。东南亚一直是中国涉农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地区。根据《协定》,泰国等东南亚国家取消了对中国企业投资某些农业领域的限制。例如,泰国此前禁止外资从事牲畜饲养,但RCEP项下,允许外商经营牲畜养殖,但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9%。此外,RCEP还在自然人移动方面达成了共识,允许某些中国公民在其他成员国从事农业工人、厨师等职业,并对“走出去”企业人员提供签证便利,这些软规则将有利于解决中国涉农企业当前走出去面临的技术人员缺乏和劳务签证困难等生产要素问题。

(二)挑战

● 农产品失去关税保护,农业生产面临挑战RCEP为中国农产品提供发展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取消关税壁垒将使得其他成员国传统优势产品以更低的价格大量进入到中国国内市场,比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奶制品、东南亚国家的大米等,将对中国本土农产品产生巨大的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补贴优惠与关税保护,国内的农产品价格将低于农民的生产成本,出现“倒挂”现象,同时消费又转向了更加质优价廉的外国农产品,双重冲击下,从事农业生产无利可图甚至为负收益,农业生产将面临挑战。

● 农产品质量要求更高,对农业技术创新造成压力

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不仅体现在出口农产品要符合成员国的质量标准,国内本土市场对高品质农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入RCEP将对中国农产品从播种到生产到加工各个环节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对生产流程把控越严,农产品品质越高,就越能得到国内外市场和消费者认可。农产品要符合国际标准,包括绿色生产标准、农药残留把控等技术要素直接决定了出口农产品能走多远,以及国内农产品市场是否能保持良好态势发展。

因此,农业技术水平决定着农业的对外开放水平。中国目前的农业科技创新仍然存在短板,特别是种子、种植技术和加工技术等领域。RCEP框架下,农业技术创新的压力将大大增加。

五、有关建议

(一)积极对接RCEP规则,切实加强对农业的合理保护

RCEP是中国参与的最大的自贸区,特别是和日本首次建立自贸协定关系,一定要利用好这一契机。政府、企业以及农业生产者要认真研究RCEP规则,尤其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就RCEP对中国农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早作出合理预案,切实加强对农业的合理保护,维

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生产。涉农企业和个人要认真解读RCEP中有关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以及原产地规则等内容,充分利用协定规定的优惠条款。一是正确研判农产品世界市场和国别需求,继续巩固和扩大对成员国的农产品出口,利用电子商务和国际物流,提高农产品开放程度和贸易便捷程度。二是创新农业服务贸易方式,充分利用国内市场优势和国外市场准入优势,促进农业生产要素在成员国内自由流动,带动农业产业发展。

(二)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发展现代农业RCEP生效后,要素实现了跨区域自由流动,成员国大量质优价廉的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消费进一步升级,必将会促进区域内农业产业重新布局。因此,国内农业必须加快产业结构转变,才能保证农业产业链正常运转。

一要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农业,倡导绿色生产方式,放弃一味追求产量的石化农业,转而向追求营养与健康的有机农业转型。虽然目前中国的生态农业技术还不够成熟,发展生态农业可能会使得农产品成本上升,同时产量大幅下降,但从长远来看,健康高质量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可以与进口农产品形成价格竞争上的优势,同时减少的供给可以用成员国进口的农产品做有益补充。

二要利用数字经济和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加速产业转型,扩大农产品出口份额。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先进的农机设施,发挥“国内大循环”的市场优势,整合土地和人力资源,发展家庭农场等新的农业生产模式,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加速农业产业转型。

(三)提高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农产品是否有核心竞争力,直接决定了出口农产品能走多远。

提高农产品竞争力首先要主动对接高标准涉农领域准则,在绿色生产、农药残留等方面把控要做到严要求、高标准,出口农产品要严格符合国际农产品市场标准。

此外,要着力培养并提高自身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港)的“风向标”和“试验田”作用,重点针对目前中国与高标准涉农经贸规则存在的差距以及农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开放堵点,试验适合农业发展的自贸试验区(港)经验,并在涉农贸易投资便利化、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农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等领域研究探索创新措施,试验成功后根据需要适时推广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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